光電獎項:光電工程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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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項宗旨:
本會為獎勵在光電工程相關之學術、工程或管理上有顯著之成就或發明者,或主持光電工程相關機構、主辦光電工程活動,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,特設置「光電工程獎」。
獎勵辦法:
- 於年會中由本會理事長或大會貴賓頒發最高榮譽-光電工程獎座及證書。
- 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手冊中公開發表得獎績優事項。
申請資格:
- 本會會員。
- 在光電工程相關之學術、工程或管理上有顯著之成就或發明者。
- 主持光電工程相關機構或主辦光電工程活動,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者。
參選方式:
- 凡本會之永久會員、一般會員、及團體會員(於有效會期內)至少五位以上,得向本會共同推薦獎項候選人。本會會員每位每屆推薦光電工程獎候選人該年度僅以一位為限,如同時推薦二或二位以上時皆不予認可。
- 推薦書應由團體會員或推薦人聯署簽名蓋章,於截止日期前,一併密封以郵遞掛號寄送本會會員審查委員會,經會員審查委員會資格審查後,移請工程獎評選小組審議。
- 如當屆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得評選小組通過時,得於評選小組集會時,由評選小組五人以上署名,另外提出獎項候選人提付評選小組再審查或決議從缺。
報名及推薦方式:
檢具推薦書至少五份。
※上述文件電子檔,請提供乙份並寄至光電學會秘書處信箱:twphotonicssociety@gmail.com※
截止日期:
113年8月31日止。
評審作業:
- 評審委員:由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理事長推舉,得連任之。
- 評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或署名。以應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為法定人數,候選人經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,得票數最高且超過出席委員半數者為當選人。
- 評選小組應於十月~十一月將光電工程獎當選人提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,需配合理監事會議召開時程。
獎項審查:
- 檢視書面審查資料,並請出席評委提供審查意見。
- 採兩階段投票方式,不得投零票。
- 第一階段請委員就所有候選人進行投票,每位委員可投一至過半數(大於等於)候選人數票,投票前主席得與出席委員協調最多投票數。由得票數最高且超過出席委員半數者(票數相同者可並列)進入第二階段決選名單。
- 第二階段投票選,每位委員可投一票,得票數最高且超過出席委員半數者即為本屆得獎者。
- 決選票數相同者得並列為得獎人。
參考標準:
- 重要服務經歷(250字為限)
- 重要成就獲獎(750字為限)
- 重要學會貢獻(250字為限)
對國家貢獻度 | 學術、工程管理上顯著之成就 | ||
主持機構成果顯著 | 主辦光電相關學術活動成效卓越 | 光電相關之顯著成就 | 研究獲得國際認可 |
30% | 30% | 20% | 20% |
辦法施行:
本辦法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